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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新发布!六大变化解读,事关你我

来源: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14:20 字体大小: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2020年修正的《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将同时废止。

从“城市”到“城乡”,新条例在供水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调整,构建了更加系统、严格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我们梳理了其中六大关键变化,带你一文读懂。

变化一:疾控部门职责法定化,卫生监督主体更明确

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法定职责。同时,新条例第十七条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要求写入行政法规,并规定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的,由疾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卫生监督的法律效力。

变化二: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权责分工更清晰

新条例第六条对供水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旧条例第七条明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工作”。新条例则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并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供水管理工作。本条最后明确,上述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有利于形成权责清晰、协调一致的供水管理体系。

旧版条例 新版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经体检合格;

(三)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

(四)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无)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三:水源保护多部门协同,从源头强化水质保障

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水源保护的多部门协同机制。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与旧条例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相比,新条例从“划定”扩展到“建设、保护、监测预警”流程,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的协同职责更加明确和强化。

旧版条例 新版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变化四:水源污染联动机制健全,应急处置更高效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这一条款将“供水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通报—生态环境、疾控等部门核查处理”的联动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疾控部门依法参与水源污染事件的核查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旧版条例 新版条例

(无)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变化五:二次供水管理强化,打通“最后一公里”安全瓶颈

针对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难题,新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这些规定将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要求从行业规范上升为行政法规。

旧版条例 新版条例

(无)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变化六: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农村供水法治保障升级

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这一重大调整,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同时,新条例第四十九条也对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有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旧版条例 新版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二条? 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城市到乡村,从水源地到水龙头,《供水条例》的发布通过职责明晰、制度优化等织密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网。新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安全、更优质的饮用水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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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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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