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2024年省级对非经贸合作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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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长沙市2024年省级对非经贸合作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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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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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4年省级对非经贸合作资金
管理使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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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级对非经贸合作资金(以下简称“对非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切实推动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商地一〔2025〕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对非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对非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非经贸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对非资金具体支持区域为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各区县(市)、园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不得用于补贴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不得与对非贸易业绩直接挂钩给予奖补。
第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非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制定对非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和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参与拟定资金管理使用细则,配合开展项目申报,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对非经贸合作相关工作。
(一)提升中非经贸博览会平台影响力
1、对2024年由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自行开展或经其批准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并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的国内对非经贸相关推介活动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为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此项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60万元。
2、由市商务局牵头举办、参与的在中非经贸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市级配套活动、闭会年活动、与非洲国家间开展的经贸交流活动及相关宣传,根据工作实际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和保障。
(二)支持构建中非经贸服务体系和对非经贸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1、经贸对接: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以及“走出去”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商协会组织的,并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的2024年对非经贸考察交流活动(含经贸撮合、项目对接、采购洽谈等),对企业发生的往返差旅费(单次考察不超过三个国家,每个企业不超过两人)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每人支持不超过5万元。
2、产品准入:支持推动非洲农产品首次进入长沙市场。对围绕推动非洲农产品准入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商给予支持,包括指导非洲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完成海关总署注册,代理企业完成首次进口报关申报,按每项农产品首次进入中国并完成向长沙海关申报的成功案例给予其服务商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此项年度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3、专项培训:对2024年由商协会、“走出去”联盟、公共服务平台等组织开展,并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的对非业务免费培训(单场培训参加企业数不少于20家),对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支持,单场培训支持不超过4万元,单个申报主体此项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
4、服务平台搭建:对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部门2024年认定或批复设立的对非经贸合作基础性、公共性服务等平台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为单个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支持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2、对推动长沙市对非经贸合作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4、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它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5、其他应满足的条件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九条??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及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初审。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依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核、提交第三方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进行公示、资金拨付、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将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支持方向涉及的活动,须经市商务局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负主体责任,对于不合规支持项目,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财政、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相应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