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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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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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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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长沙市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
三年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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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项目管理,确保绿心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绿心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项目,是指获得市级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道路建设、山塘水系治理、安全隐患排除、生态环境整治等,原则上需形成工程实物工作量,不得用于楼堂馆所修建、奖金津贴发放、福利补助和接待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支持资金主要来源为一般债券、省级专项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均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总体稳定的原则,结合年度省、市绿心重点工作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微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五条 ?对纳入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项目实际、区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评审结果等,给与市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的40%。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负责确定绿心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项目,以及编制年度预算需求等;组织项目申报、验收、管理、绩效评价和绿心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绿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绿心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绿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绿心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项目属地政府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筹集资金以及具体项目的申报、审核、检查和绿心资金的跟踪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要求
1.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第二条中的资金适用范围;
2.申报的项目建设条件较为成熟,原则上应为已开工或已完成立项且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3.同一建设内容只能申报一次绿心资金支持;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绿心资金支持。
(二)申报资料
1.项目推荐表和项目承诺书:需加盖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2.项目申请书:需加盖区(市)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内容需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建设计划,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绩效指标等;
3.项目立项材料;
4.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等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已开工,则需提供)。
(三)申报程序
各区(市)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三年行动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推选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年度建设项目,所推选项目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市发展改革委对绿心各区(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和区级配套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分批次拨付,即项目开工后按照市、区(市)两级资金同比到位的原则,依程序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的60%;项目结算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结果提出申请,依程序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的40%。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切实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避免资金结余。对于项目奖补资金结余超一年的,区(市)应及时上缴结余资金至市级财政,确因天气、项目部分事项变更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影响资金拨付的,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市级奖补资金可结转一年。
第十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文件执行)和工程合同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概算变更时,必须经批准部门认可,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是具体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按项目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 ?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须在2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市、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可采用材料评审和会议答辩结合方式,视情况组织现场调研。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监理报告;
(五)项目立项批复;
(六)招投标、中标书等合同管理相关文件或区(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十四条? 区(市)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达标、按期完成建设的区(市),市级资金在下年度项目申报时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区(市)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市级奖补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项目申报中以及奖补项目后存在以下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暂停下年度项目申报、督促区(市)收回已下拨财政资金等措施,必要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
(二)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三)不遵循基建程序,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四)建设进度、效益远不达预期;
(五)未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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