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203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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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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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9月15日 ???
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22—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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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好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衔接工作,适应目前长沙市水环境管理要求,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
一、区划范围
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定范围包括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流程大于15km的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重要的三级支流,重要的跨省、市、县边界河流,城区涉及市控断面的主要河道等。已在开发利用的湖泊和大、中型水库、部分具有供水功能的小型水库,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域。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二)技术标准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
(三)其他重要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长沙市水功能区划》等。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级分类
长沙市本次编制《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将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中原来的两级分区改为一级分区;并将分类系统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地表水主导使用功能进行合并整合,最终融合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共9种功能类别。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214个(详见附表),区划河流长度2286.42公里,湖(库)60个,涵盖了全市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
四、水(环境)功能区的实施
(一)《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应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现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城市涉水项目建设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要求,协调好《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三)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2035年)》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加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当水域排污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时,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及时报告所辖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要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监管,将水(环境)功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在水(环境)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环境)功能区及相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
(五)本区划未包含的地表水体水(环境)功能区由各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划定,并报所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本区划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七)今后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布新区划,本区划与上级新区划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八)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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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沙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表(2022-20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