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
(一)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宁乡段、龙王港湘江河口至枫林路桥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段、浏阳市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溪河自达浒镇金石村大江陂至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小溪河自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至小河乡新河村王石垅)等重点水域为常年禁捕区。
(二)其他重点水域的禁捕范围和时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禁止事项
(一)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三、其他事项
(一)除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外,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
2.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
3.不得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湘江干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以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四、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