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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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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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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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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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助力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 474-2019)文件要求,参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湖南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通过科学、精准、主动地调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入和流出,避免出现业务资金不足时未能及时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需求,或在资金充足时,因资金不能有效运用导致资金闲置、收益低下的情况。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质效优先、监测预警、分级响应、政策适配、区间调控、稳健运行”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管理中心建立以全市个贷率和市本级业务备付金率、现金净流量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实施预警发布,启动应对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管理中心财务会计部门通过动态资金监控、业务监测分析、资金测算和计划,实时研判资金流动性状况,建立流动性监测机制。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全市个贷率<75%、75%-80%(不含)、80%-85%、>85%等四个区间驱动指标(含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下同)为主、市本级业务备付金率和现金净流量等两个预警阈值指标(仅含铁路分中心,下同)为辅,建立分级响应机制。
(一)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率。
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
(二)业务备付金率是指当月末业务备付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
业务备付金率=当月末业务备付金/当月末缴存余额*100%
(三)现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资金流入与业务资金流出的差额。
现金净流量=(当月缴存额+当月贷款收回本息)-(当月提取额+当月贷款发放额)
现金净流量一个单位值约为2亿元左右,并根据现金净流量中资金流出、流入业务规模变化情况而上下浮动。
第八条??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区间驱动、预警阈值等指标情况,合理设置“流动性过剩、流动性适中、流动性偏紧、流动性不足”等四个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流动性调控措施实施分级响应。
????第九条??当处于流动性过剩时,即个贷率<75%,业务备付金率稳定在≥1.5%,同时参考现金净流量为正数3个单位以上。流动性风险调控措施在运用相应资金平衡工具的基础上,实施住房公积金“宽松”业务政策的Ⅳ级响应:
(一)合理盘存结余资金,以中长期存款为主,配置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结构,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水平;
(二)开展首套及第二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开展全国各城市的异地贷款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乘以20倍计算(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缴存匹配额度按N倍计算,或简称贷缴匹配倍数)。
????第十条??当处于流动性适中时,即75%≤个贷率<80%,业务备付金率稳定在1%-1.5%,同时参考现金净流量为正数2个单位以上。流动性风险调控措施在运用相应资金平衡工具的基础上,实施住房公积金“适度宽松”业务政策的Ⅲ级响应:
(一)合理盘存结余资金,适当增加配置中长期定期存款存放比例,均衡中短期的定期存款结构;
(二)优先满足首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允许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开展全国各城市的异地贷款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缴存匹配额度按16倍计算。
????第十一条??当处于流动性偏紧时,即80%≤个贷率≤85%,业务备付金率低于1%,同时参考现金净流量为正数1个单位以上。流动性风险调控措施在运用相应资金平衡工具的基础上,实施住房公积金“适度紧缩”业务政策的Ⅱ级响应:
(一)做好提前利用同业资金拆借(拆借利率为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筹措资金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合理盘存结余资金,适当增加配置中短期定期存款存放比例,均衡中长期的定期存款结构;
(三)仅办理省内其他城市异地贷款;
(四)仅办理首套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缴存匹配额度按15倍计算。
????第十二条??当处于流动性不足时,即个贷率>85%,参考现金净流量持平或为负数1个单位以上。流动性风险调控措施在运用相应资金平衡工具的基础上,实施住房公积金“紧缩型”业务政策的Ⅰ级响应:
(一)密切关注资金流出数量及速度,必要时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证资金回流,可利用同业资金拆借(拆借利率为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
(二)合理盘存结余资金,以配置短期定期存款存放为主,均衡中长期的定期存款结构;
(三)暂停办理异地贷款;
(四)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缴存匹配额度按13倍计算;
(六)适时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优先保障缴存职工刚性住房贷款需求。
第十三条??各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使流动性恢复至适中的正常状态,并适时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保持在Ⅲ级响应实施的合理区间:
(一)当个贷率上升至上一级运行区间后,在个贷率上升至上一级运行区间满2个月后的次月响应实施当级业务政策,直至响应实施Ⅰ级业务政策;
????(二)响应实施前款Ⅰ级业务政策后,个贷率运行下调至75%-80%(不含)区间满6个月后的次月,则按当前个贷率相对应的当级业务政策实施响应;
(三)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级运行区间后(Ⅰ级除外),在个贷率下降至下一级运行区间满2个月后的次月则按当前个贷率相对应的当级业务政策实施响应。
第十四条??如启动相应级别风险防控响应措施,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或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分析研判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则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原则按程序出台应急措施,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况及时启动相关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风险防控响应措施调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下”“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等级。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