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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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中心、局机关相关处室、各驾培机构:
为积极落实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持续推进我市驾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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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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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用
红黑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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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以下简称“驾培行业”)信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驾培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包括湘江新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以及驾培机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驾培行业信用红黑榜制度,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驾培机构、教练员以及管理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证、认定、公布、监管和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驾培行业信用“红榜”(以下简称“红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驾培机构、教练员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条 ?驾培行业信用“黑榜”(以下简称“黑榜”)是指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六条 ?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七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驾培行业信用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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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红黑榜实施范围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等)、守信/失信内容。
第九条 ?驾培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上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所属教练员、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信用黑榜的记录;
(二)荣获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荣誉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培训服务质量差,连续两年有效投诉量(因驾培机构原因引发投诉)占在培人数的比重居全市驾培机构第一位的;
(二)因损害学员合法权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驾培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因损害学员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上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九)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教练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没有被列入信用黑榜记录的,列入信用红榜:
(一)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教练员的;
(二)参加市级及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技能比武获得名次或荣誉的;
(三)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信用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黑榜:
(一)因驾培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或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饮酒或吸毒后执教或允许学员酒后或吸毒后驾驶车辆训练的;
(四)因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等不文明执教行为或“索、拿、卡、要”等不廉洁执教行为情节严重被投诉举报,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因教练员严重违反受聘驾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利用受聘驾培机构的教学设施设备培训其他机构学员等违规行为被驾培机构解聘,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存在以贿赂考试员、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或变相收受好处、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考试舞弊等行为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其他部门抄送、移送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驾培机构管理人员(含驾培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考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驾培机构管理人员信用黑榜:
(一)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且被认定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通过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拒不退还的;
(四)有影响驾培行业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应当列入信用黑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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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红黑榜信息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信用红黑榜信息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与告知。区县(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内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的信用红黑榜信息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对拟列入信用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经收集与告知程序后,符合列入信用黑榜条件的,上报至市驾培中心(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四区信用红黑榜信息的收集与告知程序由市驾培中心实施)。
(二)审核。根据红黑榜评定标准,对拟列入红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信息进行核查,经市驾培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列入信用红榜;对拟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经市驾培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列入信用黑榜。
(三)公布。拟列入信用红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将驾培机构、教练员的信用红榜信息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公布;拟列入信用黑榜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将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的信用黑榜信息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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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红黑榜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红榜有效期为2年,列入红榜的驾培机构或教练员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将其从“红榜”上撤出。黑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后信用未修复的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员转入驾驶培训服务监管平台黑名单库。
第十六条??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在黑榜有效期内,如主动积极纠错和修复信用,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向所属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撤出黑榜名单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所属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至市驾培中心(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四区驾培机构、教练员、管理人员信用修复直接向市驾培中心提交书面撤出黑榜名单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经市驾培中心初审,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可提前撤出黑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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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红黑榜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列入红榜的驾培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宣传;
(二)在行政备案、市场准入中依法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驾培机构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红榜的教练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上宣传;
(二)建议驾培机构和驾培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颁发“诚信服务教练员”荣誉证书;
(三)优先考虑评优评先;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警告。对被列入黑榜的驾培机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在实施行政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情节严重的,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黑榜的教练员、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警告。对被列入黑榜的教练员、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三)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驾培机构不予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五)情节严重的,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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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